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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使用pos機違規案例

瀏覽:131 發布日期:2023-04-04 00:00:00 投稿人:佚名投稿

1、疫情期間可以刷pos機嗎

疫情期間可以刷pos機嗎

可以正常使用,銀行風控不管疫情有沒有它都存在 和之前一樣正常刷卡即可。而且pos機上并不能讓病毒生存,不過我們刷的時候可以使用衛生紙擦拭一下或者戴手套刷。

肺炎疫情期間個人POS機可以刷信用卡嗎

因為受疫情的影響,線下眾多的商業實體都關門歇業了,這個時候刷卡顯然是不真實的消費。你說商場和商戶都關門了,你這是產生了一筆賬單是在某某酒店消費了多少元,銀行的風控如果是人為監控的話,百分百知道你這是在刷卡取現。

在風險可控的范圍內,銀行是不會把這事說明,也不會輕易對你采取風控 。

疫情期間快遞恢復正常狀態需解決三大問題

春節期間,快遞服務是沒有間斷的,部分企業在春節期間還是保持了和平時一樣的正常運營,只是這段時間的業務量只有平時常量的5%左右。快遞業要達到整體恢復正常的生產狀態需要解決三個問題:

一是由于全國各地疫情程度不同,各地 *** 對快遞員返回單位的時間要求也不盡相同。另外,由于快遞全程全網的性質,一個地區的恢復并不能代表整個快遞服務網絡的全面恢復;

二是快遞員返回單位后,還要進行7到14天的隔離觀察,確認安全后才能上崗;

三是快遞服務的上游產業,主要是電商和生產制造業,也面臨同樣的問題,他們的人員也存在返回時間延后和隔離觀察的問題?;谝陨显?,今年的快遞業全面恢復正常運行可能比往年偏后一些。

2、利用POS終端機非法套現行為的定性及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12月3日,法釋〔2009〕19號)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性案例
      張虹飚等非法經營案(《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863號)
      裁判摘要:1.行為人為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現金的數額,是否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2.用后次所套取現金歸還前次套取的現金,如何計算非法經營數額?
      3.明知他人為信用卡非法套現借用POS機,行為人無償出借期間套現數額是否計入犯罪數額?
      4.租用POS機從事非法套現的行為人,為出租人非法套現的數額是否計入犯罪數額?
      本案是以被告人張虹飚為團伙核心的信用卡套現案,涉案人員較多,各被告人在套現過程中存在為自己套現、“拆東墻補西墻”式套現、無償租用給他人套現、租用后無償為出租人套現等各種復雜情況,給人民法院準確認定行為性質以及非法經營數額造成一定的難度。
      (一)行為人為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現金,情節嚴重的,均構成非法經營罪,且套現數額均應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有觀點認為,非法經營罪中“經營”在傳統意義上是指企業的供銷,在供銷經營關系中包括經營者和經營相對方兩方主體,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特約商戶在自己申領的POS機上刷卡,只有一方主體,不屬于對外“經營”的范疇。
      我們認為,應當準確理解信用卡套現類非法經營罪的本質。2009年12月16日出臺的《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庇缮鲜鲆幎?,對信用卡套現類非法經營罪的本質特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首先,從客觀方面分析,信用卡套現類非法經營罪規制的是行為人在無真實交易背景下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的行為,對象是信用卡持卡人,并不禁止行為人與持卡人主體重合。特約商戶持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刷卡時,行為人具有兩種重合的主體身份,一是特約商戶,二是代表持卡人。在其虛構的交易行為中,行為人一人擔當交易雙方的角色。其次,從侵犯的法益分析,信用卡套現行為之所以構成非法經營罪,是因為行為人在未發生真實商品交易情況下,變相將信用卡的授信額度轉化為現金,從而使金融機構資金置于高度風險之中,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三被告人用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在自己的POS機上套取現金,已經現實地使銀行資金置于高度風險之中,侵犯了設立非法經營罪所要保護的國家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再次,非法經營罪所體現的規范、指引、教育功能在于從事某種經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事先獲取經營許可資格,或者遵守特定行業的特定規則。如果行為人未獲取相關許可或者違反特定行業的特定規則,就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即可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行為人申領POS機目的在于實施信用卡套現行為,不論是為他人還是為自己刷卡,均違反了不得虛構交易的特定行業規則,嚴重擾亂金融管理秩序,故特約商戶不論是為他人套現,還是為自己套現,均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不能因為特約商戶與持卡人身份重合而將此類非法套現行為排除在刑法調整之外。
      既然為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現金,情節嚴重的,均構成非法經營罪,那么兩種情形的套現數額均應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倪崢的辯護人所提不應將倪崢為其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現的數額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的觀點,不能成立。
      (二)用后次所套取現金歸還前次套取現金的,應當累計為非法經營數額
      本案中,倪崢等人為了不讓信用卡信譽度降低,方便繼續套現,在某張信用卡還款日到期前,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手法,從其他信用卡套取現金歸還欠款,從而出現滾動套現的情況。有觀點認為,在計算此類套現行為的犯罪數額時應當以銀行被占用資金(即“本數”)為基準。詐騙犯罪、挪用公款罪都是以“本數”確定犯罪數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現已廢止)第九條明確規定:“對于多次進行詐騙,并以后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br/>      我們認為,用后次所套取現金歸還前次套取現金的,應當累計非法經營數額。首先,詐騙與挪用類犯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財產所有權,如果挪用的對象是公款,則挪用類犯罪還侵犯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故被害人或者被害單位的財產損失往往是衡量犯罪行為嚴重程度的主要因素之一,相關司法解釋結合行為人主客觀方面要素以最終未能歸還的實際數額作為認定犯罪數額的標準的原理即在于此。而非法經營罪作為擾亂市場秩序的主要犯罪之一,其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對正常市場經營秩序的嚴重擾亂,而不僅僅是金融機構資金的安全性。與內幕交易,操作證券、期貨市場行為類似,行為人交易的次數、交易的數額本身就體現出行為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嚴重程度。套現行為制造的虛假交易,使經濟總量虛高,還可能導致虛假的經濟統計數據和虛假的經濟繁榮景象,進而誤導經濟決策。本案中,張虹飚在短短15個月左右的時間里單獨或者伙同多人,非法套現2250萬元,造成信用卡交易總量的虛假放大,對市場宏觀經濟秩序造成嚴重消極影響。倘若以“本數”為犯罪數額,在行為人歸還了所套取的“本數”現金金額的情況下,就不能認定為犯罪,則必然背離非法經營罪設置的初衷。其次,從入罪標準看,也應當累計計算??紤]到套現交易金額可能不能直接反映行為對金融機構資金安全性的危害程度,《解釋》將信用卡套現類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規定為三項:商戶套現交易金額、造成金融機構資金逾期未還金額、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金額。從該規定分析,就第一項而言,即指客觀上實際套現交易的數額,因此,對以后次套現歸還前次套現的情形,套現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三)明知他人為非法套現借用POS機,無償出借期間套現數額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張虹飚的辯護人提出,張虹飚無償出借給倪崢等人使用期間的套現數額應當從犯罪總額中扣除。
      我們認為,明知他人為非法套現借用POS機,即使是無償出借,他人在無償出借期間套現數額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首先,作為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應當對共同犯罪行為承擔全部責任。本案中,張虹飚除了自己實施非法套現行為外,在明知他人租借其POS機系從事刷卡套現違法活動情況下,仍違反銀聯公司相關規定將POS機租借給他人,并提供個人印章、財務專用章、空白支票等。該情形下,其雖然未實施直接非法經營的實行行為,但向倪崢等人提供了該類犯罪能夠得逞的關鍵設備,屬于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幫助犯是指共同犯罪中沒有直接參與犯罪的實行行為,而是向實行犯提供幫助,使其便于實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幫助行為通常表現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查看犯罪地點、排除犯罪障礙以及事前通謀答應事后隱匿罪犯、消滅罪跡、窩藏贓物來幫助實施犯罪等情況。按照共同犯罪“部分行為全部責任”理論,張虹飚應當對提供POS機期間套現的金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次,非法經營罪的構成不要求以牟利為目的。信用卡套現構成非法經營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行為違反國家規定;二是利用POS機虛構交易等方法;三是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四是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而行為人是否以牟利為目的、是否最終牟取了利益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故張虹飚為他人實施非法信用卡套現行為提供犯罪工具,有償與否,不影響對其犯罪數額的認定。
      (四)租用POS機從事非法套現的行為人為作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現的數額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作為特約商戶,不論是為他人套現,還是為自己套現,其套現數額均應當計入犯罪數額。以這個大原則為前提,如果行為人是POS機租用人,持卡人是出租人,行為人為作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現的數額是否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在審理過程中對此存在分歧。倪崢的辯護人提出,由于POS機是倪崢向張虹飚租用的,所以倪崢使用POS機期間,張虹飚套現的數額應當在犯罪總數額中予以扣除。我們認為,該意見不能成立。首先,倪崢套取現金的行為符合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構成本罪的主體并沒有特別限定,即并不必須是特約商戶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倪崢違反國家規定,即使是租用POS機為POS機出租人即信用卡持卡人張虹飚套取現金,情節嚴重的,其行為也構成非法經營罪。其次,作為POS機的實際控制人和使用受益人,應當對使用期間套現數額總額負責。雖然倪崢不是POS機的機主,但其是實際控制人,且經倪崢親手操作為張虹飚套取現金。雖然張虹飚是持卡人,倪崢未收套現手續費,似乎并無直接經濟收益,但潛在的、替代性的收益仍然存在,如張虹飚免除部分租用費,由張虹飚安排租用人之間相互調換使用POS機以逃避監管等其他形式的利益。況且,倪崢不收手續費的原因不論是雙方合意,還是自愿免除,都是其非法經營行為的組成部分,其是否獲利不影響非法經營犯罪行為的認定。因此,倪崢應當對其使用POS機期間的套現總額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張虹飚作為倪崢非法經營的共犯也應當對其作為持卡人的套現數額負刑事責任。
      ——《刑事審判參考》2013年第3集(總第92集)

3、烏魯木齊疫情封控期間可以刷pos機嗎

烏魯木齊疫情封控期間可以刷pos機。烏魯木齊疫情封控期間pos機可以正常使用,銀行風控不管疫情有沒有它都存在,和之前一樣正常刷卡即可,而且pos機上并不能讓病毒生存,不過我們刷的時候可以使用衛生紙擦拭一下或者戴手套刷。

4、藥店有哪些行為屬于違規

      整理 | 本子
      01
十個典型違規案例
藥店要注意

      近日,石家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疫情防控期間零售藥店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消息指出,疫情發生以來,石家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市場監管領域疫情防控督導檢查方案》,全面加強零售藥店監管執法力度,嚴厲查處藥品違法和違反疫情防控“五必須”(必須掃碼測溫;必須做好防護;必須登記信息;必須推送跟蹤;必須消毒消殺)規定行為,充分發揮零售藥店在疫情防控中的“哨點”作用?,F將近期查處的10起零售藥店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涉嫌未按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案:在銷售處方藥時,涉嫌未按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18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38條第一款的規定。
      2.涉嫌銷售口罩未明碼標價案:銷售醫用外科口罩沒有明碼標價,涉嫌違反《價格法》相關規定。
      3.存在未嚴格執行“四類藥品”實名登記和報告制度問題: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藥房暫停營業3天,對從業人員進行疫情防控知識全面培訓,確保藥房從業人員對疫情防控政策、重點藥品銷售、臺賬登記、抗原配送及相關上報登記流程熟練掌握。責令其整改后經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符合藥店疫情防控要求方可正常營業。
      4.存在未加強從業人員健康監測、自身防護不到位問題: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藥房暫停營業進行整改,認真學習藥房疫情防控相關要求。責令其整改后經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符合藥店疫情防控要求方可正常營業。
      5.存在未嚴格執行四類藥品實名登記和報告制度,對購買“四類藥品”人員抗原檢測結果回訪登記不及時問題: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藥店暫停營業7天,現場組織藥店工作人員學習疫情防控和銷售“四類藥品”搭配抗原檢查試劑的規定。責令其整改后經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符合藥店疫情防控要求方可正常營業。
      6.存在未嚴格執行“四類藥品”實名登記和報告制度,銷售登記購藥人住址信息不清問題: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藥店負責人進行了約談,組織該藥店工作人員學習了藥店疫情防控相關政策,給予贊皇縣寧康藥房暫停營業處理,責令其整改后經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符合藥店疫情防控要求方可正常營業。
      7.存在未加強進店購藥人員管控,未嚴格執行“四類藥品”實名登記問題: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藥房暫停營業3天,對從業人員進行疫情防控知識全面培訓。責令其整改后經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符合藥店疫情防控要求方可正常營業。
      8.存在未嚴格執行“四類藥品”實名登記和報告制度,未向顧客提供抗原試劑盒、上傳銷售信息問題: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藥房暫停營業3天,對從業人員疫情防控知識進行全面培訓。責令其整改后經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符合藥店疫情防控要求方可正常營業。
      9.存在未加強進店購藥人員管控,掃碼、驗碼執行不到位問題: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藥房暫停營業2天,主動查找自身問題、堵塞漏洞,嚴格落實疫情防控相關規定。責令其整改后經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符合藥店疫情防控要求方可正常營業。
      10.存在未嚴格執行“四類藥品”實名登記和報告制度問題: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藥房暫停營業1天,主動查找自身問題、堵塞漏洞,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有關規定。責令其整改后經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符合藥店疫情防控要求方可正常營業。
      石家莊市場監管局表示,下一步,希望全市零售藥店經營者要引以為戒,自覺遵守疫情防控規定和藥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切實承擔社會責任,共同阻斷疫情傳播風險。
      02
藥店檢查不止疫情防疫

      在市場監管局針對藥店違規經營行為檢查的同時,其他如醫保使用等問題,藥店也需要注意。前文所述石家莊地區,其高新區人社局近日便按照年度基金監管工作安排計劃,對區管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全覆蓋檢查,查處違規行為。
      據當地媒體報道,通過現場檢查,高新區發現5家定點零售藥店存在賬實不符和擺放食品、妝字號商品等違規物品的行為。根據《河北省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相關規定,暫停5家藥房醫保服務3個月。同時,針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藥店工作人員健康證過期、價簽與系統不一致、未標明售藥電話等問題,要求相關藥店現場立即整改。
      據《第一藥店財智》此前報道,8月25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醫保飛行檢查最新進程,8月24日,飛行檢查組工作人員入駐云南,繼續開展2022年醫?;痫w行檢查。
      此前,國家醫保局發布通知,7月起,國家醫保局、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將開展2022年度醫療保障基金飛行檢查工作,并發布《2022年度醫療保障基金飛行檢查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結合過往稽查人員檢查定點藥店的經驗,重點檢查方向主要可以概括為“三嚴禁”和“五規范”,即嚴禁盜刷醫保憑證、嚴禁套取個人賬戶、嚴禁提供虛假發票和規范購銷管理、規范經營項目、規范信息系統、規范服務行為、規范藥品登記。目前,醫保部門針對定點藥店的檢查已經開始,已有多家藥店因騙保被查處。
      從國家醫療保障局曝光臺實名公布了10起定點零售藥店違法違規行為,這些典型案例涉及違規使用醫?;鸾痤~從元到元不等,受查處的藥店違規使用醫?;鸬闹饕`規行為有:
      1、藥店串換藥品,套取醫?;?
      2、藥店售出藥品時,未能實現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未能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存在留置參保人員社會保障卡等問題,涉及違規使用醫?;?
      3、店員利用醫保電子憑證二維碼截圖遠程刷卡購藥并販賣,涉及違規使用醫保基金;
      4、店員利用自身醫??ㄒ约笆占膮⒈H藛T醫??ɑ蛭⑿烹娮由绫?ǘS碼,虛假結算醫保費用,違法違規使用醫?;?
      5、藥店利用參保人空刷醫??ㄌ兹♂t?;鸬男袨?涉及違規使用醫?;?
      6、工作人員推銷保健品和生活用品并讓醫?;颊咚⑨t??ㄏM等違規行為,違規使用醫保基金;
      7、藥店擅自利用診所醫保POS機(服務終端)將其藥店銷售的藥品納入醫保統籌基金進行結算,并存在通過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醫保基金;
      8、藥店偽造處方、無處方違規銷售等問題,涉及違法違規使用醫?;?
      9、藥店超醫保支付限定售藥、超量售藥、無處方售藥、處方開具不規范等問題,違法違規使用醫保基金。

5、利用POS機交易套現2500余萬元!判了!

微信支付越來越方便
      POS機刷卡消費也不那么吃香了
      可是有的人卻一直“鐘愛”它
      不是為了方便交易
      而是把它當成“取款機”
      楊某經營一家保險公司,在正常的業務范圍外,他又發現了其他生財之路。2017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間,楊某在沒有真實商品買賣、服務的情況下,利用其經營的保險公司的POS機進行虛擬交易,為信用卡持卡人代還信用卡后,再從該信用卡中套現獲取代還的款項,并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2021年,楊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經鑒定,楊某為他人代還信用卡欠款涉及99人,涉案金額2551.78萬元,楊某從中獲取利潤10.2萬元。
      九三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違反國家規定,使用POS機以虛擬交易的方式對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卡進行套現并牟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依法判決楊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零三千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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