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匯刷卡機手續費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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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匯刷卡機手續費多少
個稅代扣手續費,是國家為調動相關稅種的扣繳義務人的積極性,每年在一定時間按其實際代扣代繳稅款的一定比例返還給這些單位和人員的費用。《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于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
營改增以前,針對“個稅代扣手續費”是否需要繳納流轉稅就存在爭議。認為不應征稅者的主要理由是: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義務,不屬于其生產經營活動的范疇,至于其收到的2%的手續費也不是基于平等商事交易之上的合理對價。扣繳義務人并非是為了獲得手續費這一經濟利益才代扣代繳,而是必須履行這一稅收法律義務,即使沒有任何報酬。如果不履行,反而有相應的處罰。因此,代扣代繳本質上是扣繳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返還的手續費只能視為對其的一種補償或獎勵,類似于政府財政性資金,不應繳納營業稅。
認為應當征稅者的主要理由是: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從形式上符合《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所稱“服務業”的含義,支付的手續費,無論是否合理,都算是有償的。因此,應當繳納營業稅。
在具體征管實踐中,除少數省(市、區)出臺文件明確外,絕大多數省(市、區)對此問題都沒有明確,容易造成征納雙方爭議。
我國目前已全面實施營改增試點,有關“個稅代扣手續費”的營業稅爭議就自動轉化為了增值稅爭議。根據試點安排,自今年5月1日以后,營業稅暫行條例、《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等文件已不具備對該行為的約束性。因此,有必要跳出原來的營業稅規定,在現行營改增文件下對這一問題進行再認識。
2016年3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36號文件作為目前營改增的綱領性文件,其附件1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對有關應稅行為進行了厘清。對比《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還是能夠發現在稅目適用上有一些問題。
比如,原來有部分稅務機關認為“個稅代扣手續費”應當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繳納營業稅。然而營改增后,這一稅目不再存在,與之相似的是在“商務輔助服務”下的“經紀代理服務”。筆者認為,“商務輔助服務”強調了服務的對象是對商事活動及事務的輔助,但“個稅代扣手續費”明顯不符合“商務輔助服務”中“商務輔助”的概念,頂多算“政務輔助”。
因此,筆者認為,雖然目前營改增文件依然沒有對“個稅代扣手續費”是否征增值稅作出明確規定,但其應當不屬于“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不應適用該稅目。
關于營改增后“個稅代扣手續費” 該使用什么票據的問題,筆者認為,目前針對“個稅代扣手續費”既沒有零稅率的規定也沒有免稅的規定。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如果認為“個稅代扣代繳”屬于一項經營活動,那么,扣繳義務人收取的“個稅代扣手續費”就可以開具發票,但由于其沒有零稅率的規定也沒有免稅的規定,因此應當開具適用稅率或征稅率的發票;如果認為“個稅代扣代繳”不是一項經營活動,不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范圍,那么,扣繳義務人收取的“個稅代扣手續費”就不能開具發票,只能出具其他收付款憑證。
筆者建議有關部門對該類行為是否屬于應稅范圍予以明確,并對相關收據(含企業自制收據)的適用和有效性予以進一步規范和確認。
作者單位:中匯(四川)稅務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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